清朝的皇帝 作者:高阳
第 27 章
王文靖即王熙,世祖遗诏,出其手笔。韩菼作《王文靖公行状》,谓:&qut;面奉凭几之言,终身不以语人,虽子弟莫得而传。&qut;然则试问:何事&qut;关系重大&qut;?何事终身不敢以语人?自然是皇位继承问题。《东华录》虽载:&qut;正月壬子上不豫。&qut;壬子为正月初二,是日既为吴良辅祝发,而王熙初二、初三晋见,并不言世祖有病状,则即使有病,亦并不重,何得遽尔议及身后?由此可知,世祖既决心行遁,则对皇位不能不有交代。召见王熙所谈的必是两件事:出家与传位。
国赖长君,古有明训;况当甫得天下、四海未靖之际,冲人何能担当大任?所以世祖欲传位从兄弟,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事。世祖的这位从兄弟,我推测是太祖第七子饶余郡王阿巴泰的第四子和硕安亲王岳乐。
《清史列传》卷二,记岳乐云:
岳乐,饶余敏郡王阿巴泰第四子,初封镇国公。顺治三年正月,随肃亲王豪格征四川,诛流贼张献忠。五年武百官设誓,旗下每旗一誓词,各官每衙门一誓词。词正副三通,一宣读,焚大行殡宫前;一赴正大光明殿焚读上帝前;一藏禁中。词曰:&qut;臣等奉大行皇帝遗诏,务戮力一心,以辅冲主。自今以后,毋结党,毋徇私,毋黩侦,毋阴排异己以戕善类,毋偏执己见以妨大公,违斯誓者,上天降殛,夺算凶诛。&qut;
此三日中,必有许多暗潮汹涌,但雍乾两朝,大删《实录》,只见当时递嬗之际一片祥和,其实不然,幸赖私人记载保存了若干真相。野史之可贵在此。
现在要谈世祖遗诏罪己者共十四款,开宗明义,即以&qut;渐习汉俗&qut;自责:
朕以凉德,承嗣丕基,十如《清诗纪事》云:
正宗当国,有权奸之目,丁酉科场之狱,为其一手把持,与慎交水火。自负能诗,力主历下,与虞山、娄东异帜。挤二陈一死一谪,而独得善终。其诗笔力甚健,江南人选诗多不及之,门户恩怨之见也。
&qut;慎交&qut;为复社支派之一,丁酉案中有名的吴汉槎,即慎交中人。&qut;历下&qut;指王渔洋;&qut;虞山、娄东&qut;指钱牧斋、吴梅村;二陈一为方以智的儿女亲家陈名夏,一为吴梅村的儿女亲家陈之遴。
按:丁酉科场案以刘正宗本心,牵涉南闱或北闱的南士,恨不得置之死地;赖小宛之力,流徙已属从轻发落。其后必又以小宛之言,自觉过苛,而又受刘正宗之感,因而在顺治十七年,以魏裔介、季振宜之劾,严办刘正宗。《清史列传·贰臣传》:
(顺治)十六年,上以正宗器量狭隘,终日诗文自务,大廷议论,辄以己意为是,虽公事有误,亦不置念,降旨严饬,并谕曰:&qut;朕委任大臣,期始终相成,以惬简拔初念,故不忍加罪,时加申戒;须痛改前非,移朕优容恕过之意。&qut;十七年二月,应诏自陈乞罢,不允。六月,左都御史魏裔介、浙江道御史季振宜,先后奏劾正宗阴险欺罔诸罪,命&qut;明白回奏&qut;。正宗以&qut;衰老孤踪,不能结党,致撄诬劾&qut;自讼。下王、贝勒、九卿、科道会刑部提问。正宗反复申诉,裔介与振宜共质之。
结果罪名成立,皆经对质;王公大臣会奏,列其罪状:
正宗前自陈,不以上谕切责己罪载入疏内,裔介所劾是实。(其一)董国祥为正宗荐举,以降黜之员外越授郎中,后坐贿流徙,正宗不引罪检举,裔介与振宜所劾是实。(其二)
裔介劾正宗,知李昌祚系叛案有名,累拟内升,今讯称姓名相同,但前此不谙察究,有意朦胧是实。
正宗弟正学,顺治四年投诚复叛,为李成栋参将,七年复投诚,裔介暗嘱巡抚耿焞题授守备,正宗回奏,只称正学因擒获逆犯,叙功题授,不言从叛情事,饬非讳罪是实。
裔介劾正宗与张缙彦同怀叵测之心,缙彦为正宗作诗序,词句诡谲,正宗闻劾,即删毁其序,诳云未见,其欺罔罪实应绞。
奏入,从宽免死,革职逮夺诏命,籍家产一半归入旗下,不许回籍。
按:刘正宗一案特为列入遗诏,可信其为原文。其时满洲、蒙古及汉大臣之隶属于北派者,已经联结成一条阵线,对江南的高官、士绅及地方百姓展开无情的打击与剥削;但其时还不便明着痕迹,所以仍保留了这一款。
国用浩繁,兵饷不足,而金花钱粮,尽给宫中之费,未尝节省发施,及度支告匮,每令会议,诸王大臣未能别有奇策,止议裁减俸禄,以赡军饷,厚己薄人,益上损下,是朕之罪一也。
第95节:第四章 世祖(33)
这一款也可能是原文,亦确是世祖应自责之罪,与下两款应合并而论。
经营殿宇,造作器具,务极精工,求为前代后人之所不及,无益之地,靡费甚多,乃不自省察,罔体民艰,是朕之罪一也。
端敬皇后于皇太后克尽孝道,辅佐朕躬,内政聿修,朕仰奏慈纶,追念贤淑,丧祭典礼,过从优厚,不能以礼止情,诸事逾滥不经,是朕之罪一也。
按:世祖在冲幼时,受孝庄及太宗旧臣之教,以嬉游为晦,作出明朝武宗、熹宗的模样,示无大志,俾免多尔衮猜忌。及至多尔衮既死,世祖已成了一名超级纨绔,习性不易改变,顺治十年以后,既以方孝孺等江南世家子弟作为文学侍从,出入必偕;复又得小宛为妃,因而彻底汉化,而实为彻底江南化,饮食服御、园林车马,无不极端讲究。声色犬马,四字俱全,复又佞佛,以致靡费无度。此中还包含着遗民志士极大的一个计划在内,西施沼吴差足比拟,当在谈康熙时记论,此不赘。
祖宗创业,未尝任用中官,且明朝亡国只因委任宦寺,朕明知其弊,不以为戒,设立内十三衙门,委用任使,与明无异,以致营私作弊更逾往时,是朕之罪一也。
以上言端敬之丧及任用宦寺,可确信非原文,此亦正是孝庄及四辅顾命四大臣力谋改革的重点。按:内十三衙门设立于顺治十年六月底,当时有一上谕,首历数各朝任用宦官之失,而在&qut;历观覆辙,可为鉴戒&qut;之下,一转而为:
但宫禁役使此辈,势难尽革,朕酌古因时,量为设置,首为乾清宫执事官,次为司礼监、御用监、内官监、司设监、尚膳监、尚衣监、尚宝监、御马监、惜薪司、钟鼓司、直殿局、兵仗局。满洲近臣与寺人兼用。
较之明朝的十二监、四司、八局,虽少了八个衙门,但重要部门完全保留,所删除的监、司、局,恰恰正是上谕开头所谓&qut;不过阍闼洒扫使令之役&qut;,如明朝的&qut;宝钞司&qut;,如顾名思义,以为印制银票、钱票之类,那就错了,一检《明史·职官志》,会哑然失笑宝钞司&qut;掌造粗细草纸&qut;,明宫太监、宫女数万,太监小解的姿势与常人殊,亦须用草纸,由于草纸的消耗量特大,所以特设&qut;司&qut;管理制造。又有&qut;混堂司&qut;,职司为&qut;掌汰浴&qut;,俗称浴池为&qut;混堂&qut;即由此来。如有这些衙门,反而贬低了宦官制度的&qut;尊严&qut;,删之反显得权重。
于此可知,前面斥宦官,以及后面的告诫,&qut;不许&qut;这个,&qut;不许&qut;那个,完全是杜反对者之口的具文。可注意的是&qut;满洲近臣与寺人兼用&qut;这句话。自来研清史者,对于十三衙门的兴发,颇有申论,但常忽略了这&qut;兼用&qut;的一句话。所谓&qut;满洲近臣&qut;即上三旗包衣。但上三旗包衣又何肯以太监自居,而况生理、心理及生活习惯不同,亦难共事。我研究上三旗包衣所组织的内务府,发现跟宦官相争的事实甚多,而合作的迹象极少,一个是顺治十八年二月十五日,世祖既崩一月有余以后,革十三衙门的上谕中,有这样一段话:&qut;乃知满洲佟义、内官吴良辅,阴险狡诈,巧售其奸,荧惑欺蒙,变易祖宗旧制,倡立十三衙门&qut;;以及最后&qut;吴良辅已经处斩,佟义若存,法亦难贷&qut;。知佟义早已伏法,而此人显然就是上三旗的包衣,他的职位应该是&qut;乾清宫执事官&qut;,为内十三衙门的首脑;而吴良辅应该是司礼监的秉笔太监。
另一个迹象是,在明诏革十三衙门的同一天,遣送国师玉林南归,年谱中有&qut;钦差内十三道惜薪司尚公相送&qut;。这尚公当是尚可喜之子。尚可喜有一子名三杰,后来当过内务府大臣;但以年龄而论,可能是尚可喜的次子尚三孝,早期的汉军,亦算&qut;满洲近臣&qut;。
第 27 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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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 第 27 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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